6月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主要是对于评价的档次、依据等做了调整。
具体来看,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此次修订增加了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
简化失信等级: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
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
中止挂网: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穿透上市许可人:加大向生产企业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