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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14:23 阅读次数: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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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进口。

  二、增加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4062016551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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